1、关于原告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徐伟强先生、刘礼国先生、徐联胜先生、林宽德先生、刘明燕女士、程东庆先生、徐联盟先生、孙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等13名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股东,起诉本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没收定金3,000万元一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与本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关于本公司起诉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徐伟强先生、刘礼国先生、徐联胜先生、林宽德先生、刘明燕女士、程东庆先生、徐联盟先生、孙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应天行先生,要求被告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连带双倍返还定金六千万元及利息一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徐伟强先生、刘礼国先生、徐联胜先生、林宽德先生、刘明燕女士、程东庆先生、徐联盟先生、孙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连带共同双倍返还给原告股权转让定金6,000万元;2被告应天行先生对被告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徐伟强先生、刘礼国先生、徐联胜先生、林宽德先生、刘明燕女士、程东庆先生、徐联盟先生、孙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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