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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政策信息汇总

类别:行业资讯   日期:2023-3-7     来源:   点击率:1428        

继钢铁行业全面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需求也紧跟其后,从《“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到《“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等多个政策文件,均要求水泥行业要推动超低排放改造。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目前水泥协会和不少省份均已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全国各省水泥超低排放政策:

1、中国水泥协会

政策文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4月

超低排放要求:标准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标准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颗粒物每立方米10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10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50毫克,汞及其化合物每立方米0.05毫克,氨每立方米8毫克等。

2、山东

政策文件:《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年5月

超低排放要求: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截止到2023年3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征求意见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然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3、广东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5月

超低排放要求:推进水泥企业开展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的超低排放改造,鼓励2025年前实现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基准氧含量10%)。

4、宁夏

政策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22年6月

超低排放要求:2022年6月,宁夏生态环境厅要求宁夏全面开展钢铁、水泥、焦化等能源生产和消费重点行业烟气深度治理。据了解,加快推进水泥、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此前印发的宁夏水泥行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宁夏14家水泥企业共22条生产线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的改造目标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50mg/m3、100mg/m3。

5、山西

政策文件:《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年4月

超低排放要求:到2024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方案》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为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

6、吉林

政策文件:《吉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年

超低排放要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主要任务:2023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mg/m3;2025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50mg/m3。

7、浙江

政策文件:《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年

超低排放要求:要求到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8、河南

政策文件:《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年6月

超低排放要求:2020年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泥熟料烧成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基准含氧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100、3、0.05毫克/立方米;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力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控制在10、20、50毫克/立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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