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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有望明年全国实施 企业需持证排污

类别:行业资讯|行业动态   日期:2014-12-4     来源:   点击率:105804        

 

企业污染物不超标就能随意排放吗?不能。

按照我国正在进行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127日,环境保护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保部计划从明年1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也很重大的制度设计。”1127日晚,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

将于明年1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也提出,完善法规标准,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目前的设计是为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服务的。国外排污许可证的首要目的是建立排放和质量的关系。”赵英民举例说,一条小河,上游有三个企业,如果控制断面超标,这三个企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和浓度甚至排放时间强度就要相应加严,直到控制断面水质达标。

“这就是排放和质量的关系。执法依据也是排污许可的要求而不是统一的排放标准。”他说。

根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的最高允许日排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应当与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期相衔接。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在欧美发达国家,排污许可证是最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此前表示,强调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排污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的法律准绳。

柴发合认为,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整合现有排污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一系列制度衔接起来。

本报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推行多年。198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在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

之后,上海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2010年,浙江省出台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71日起施行。规定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向环境排放餐钦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等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今年725日,《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9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等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但也有专家对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如果在“三同时”验收之外还设排污许可,就是对同一行为设立两次许可。

另外,从理论上讲,任何排污行为都需要实施总量控制,但实施总量控制有成本和技术上的条件。如果没有成熟和低廉的技术来测量排污指标、计量排污量,实施总量控制就没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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