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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产能过剩需建立长效问责机制

类别:行业资讯   日期:2014-8-12     来源:网络   点击率:52200        

  

  十年来水泥、钢铁等行业年年要淘汰落后产能,年年总量会增加,迄今水泥产能在30亿吨左右。

  

  回顾过去十年治理产能过剩的历程发现,这项工作正陷入“越淘汰越多”的困境,虽然原因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政府已成为治理产能过剩的重要阻力。一方面,地方政府无视行业整体过剩的事实,投资冲动难以遏制;另一方面,由于关停落后产能会影响当地政府税收,也常常会遇到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治理产能过剩工作的再三强调,表明这一风险已经到了不治不行的地步。业内人士表示,国务院强化治理产能过剩,显示了中国产能过剩问题的严重性,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要加强问责,以确保治理产能过剩真正收到预期成效。

  

  健全问责机制是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真正化解产能过剩的关键。

  

  细化责任目标,加强监督检查

  

  长期以来,产能过剩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违规者没有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以致屡屡出现地方政府默许大项目未经审批先开工,事后再补办“准生证”的现象。因此,必须细化责任目标,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由地方政府真正对化解产能过剩负起总责,一旦出现违规操作,要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依法追惩。此外,要真正形成刚性制约,发改委、工信部等要把好审批关,国土部门要看紧土地供应闸门,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监管,金融机构要严控授信关口。只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化解产能过剩方能令行禁止。解铃还须系铃人,中央政府下了巨大决心,希望从根本上消除地方的产业扩张冲动和投资依赖。眼下迫切需要的就是地方政府能有壮士断腕的勇气,以及促进当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远见。

  

  控制审批为何难以见效

  

  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往我国抑制产能过剩的方式主要是限制审批,而此次的指导意见不仅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长效机制,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还更加突出了地方政府的作用,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从过去实践看,控制审批看似可以立竿见影,实则治标之效强于治本之效,且在落实层面会遭遇重重阻碍,以致产能过剩愈演愈烈。

  

  该政策提出“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办法,仔细研读发现,其中并未明确提出采取市场化手段来消减落后产能。上述总体方案指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因为这种等量替换,一些地方政府“偷梁换柱”,实际上是把一下淘汰的产能换一个方式,重新集中起来变成一个新的产能,这也就是过去反复淘汰落后产能,实际产能却不断增加的原因。

  

  今年4月,环保部下发《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文件。文件明确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行政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行业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掌握行业产能情况和企业环保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选址建设情况,主体工艺装备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完成情况,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等。

  

  加强环保管理文件还要求切实执行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环保要求,严格开展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文件指出,环境保护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开展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对于符合《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中红线条件及必要条件的,予以环保备案,加强日常环保监管;对于不符合红线条件的,不予备案。对于符合红线条件但不符合必要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中应明确整改计划及时限,环保部予以有条件备案;项目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环保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项目整改后仍不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按照《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规定予以淘汰。

  

  加强对地方政府的问责

  

  业内人士表示,化解产能过剩,根本上还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的矫正和调节作用,改变各级政府过度运用行政力量推动产能扩张、推动经济发展的模式。要想从根本上治理产能过剩现象,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问责,同时大幅减少行政干预,规范市场准入。

  

  针对以往化解产能过剩中地方政府和部门工作不力乃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指导意见》中已经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监督检查举措: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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